新版旅游合同启用 胁迫游客购物须付20%旅行费

作者:北京青年报 来源:北京青年报 发布日期:2009年6月2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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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北京市新版出境游合同和国内游合同示范文本将于7月1日起正式启用。根据该文本,出游前旅行社须提供《出境旅游行程表》,书面告知自费项目和价格以及购物场所名称等。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。旅行社擅自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的,每次将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%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。
 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,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;如果旅游者明确表示不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的,旅行社要将相应情况写入合同的《专用条款》。
  根据该文本规定,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;对于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,旅行社擅自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或自费项目的,旅行社要自行承担自费项目的有关费用;擅自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的,每次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%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;欺骗、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的,每次则要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%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。
  新合同规定,因客观原因导致的不成团,组团社不承担责任。如果旅游者不同意旅行社转团,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直接解除,旅行社要退还旅游费用,不得强行将旅游者转团。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将其擅自转团的,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%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,旅游者还有权在出发前解除合同。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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